河北冠邦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易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4483号
原告: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城角村。
法定代表人:和琪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梅,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武金荣。
原告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县惠东预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秀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