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冠邦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冠邦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3833号
原告:***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易兴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曹秀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春明,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冠邦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武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冠邦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0.15元,由原告***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骏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