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冠邦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易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3民初2273号
原告: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七里亭村。
法定代表人:吴士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芳,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易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君明,公司经理。
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易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宏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晓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