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04民初29957号 原告: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6号天安数码城天经大厦八层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942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8月1日。 二、职务:司机。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四、工资标准:被告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均为7000元。 五、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1年1月18日解除。 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旷工日期应从2021年1月13日计算,因此,至2021年1月18日被告旷工长达三日。原告按《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管理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经查,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不迟于2021年1月13日到公司后勤部上班,逾期未到岗上班,且无合理理由将按照开除处理。《入职登记表》中“入职需知”第十一条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者全月累计旷工三日者,公司有权予以开除。2021年1月18日9:59,原告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告逾期三日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对被告予以开除处理。 本院认为,开除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对劳动者极为严厉的处分,在处分作出时需尽严格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通知被告不迟于2021年1月13日到公司后勤部上班,逾期不上班作开除处理,但并未指明不迟于2021年1月13日的具体时间,由此,原告诉称被告2021年1月13日全天构成旷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原告2021年1月18日9:59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尚不满三日(1月16日、17日为休息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入职登记表》中“入职需知”第十一条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者全月累计旷工三日公司有权开除的规定,故本院认定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7000元/月×4.5个月×2倍)。 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1269号。 八、被告仲裁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000元;三、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工资14000元;四、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 九、仲裁结果: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二、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3000元;三、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 二、原告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3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