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破申1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经大厦F3.**7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9423B。
法定代表人:黄胜端。
委托代理人:连文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湖州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30314X。
法定代表人:黄祯前。
委托代理人:徐敏仪,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雄滔,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但未能得到清偿,被申请人缺乏清偿能力,现有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已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且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务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深圳海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二、由本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债务人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植少佳
审判员 黄馨栗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彩兰
书记员 吴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