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硕城标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云林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0994号
 
原告:陕西硕城标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文,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云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建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硕城标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云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硕城标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王璐 送达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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