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383号
原告:陕西硕城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方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文,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硕城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硕城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硕城标识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硕城标识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陕西硕城标识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馨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