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执1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20493。
法定代表人:章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5709971Q。
法定代表人:程姣,总经理。
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与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154894.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本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被限制消费。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文武
审 判 员 楚会娜
审 判 员 俞泽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 健
书 记 员 李舒鸿
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