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强升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执438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强升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迈特核磁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143.4元[其中支付工程款780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69元(以7808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132元、案件受理费18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刚
法官助理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