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茂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韦某;广西某有限公司;廖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423民初43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24号北区32之一栋3单元70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茂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东路88号龙州百年红木文化城8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OMA5MYYJ1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百里村那堪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1********。 原告***诉被告广西茂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广西茂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