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0710号
原告:深圳市利港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清水路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耿坤,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西丽茶光路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
被告:杨雪峰,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龙华区。
原告深圳市利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立案。原告深圳市利港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利港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志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