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2186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1986年07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二:深圳市鸿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人民路52号国升科技园5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0384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及***交汇处熙龙湾花园(N23区)商业办公楼19楼1905-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1314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鸿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0062.79元;2、判决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2019年12月31日2时45分许,被告***驾驶粤B×××**车辆与原告***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共用去医疗费2323.3元。就诊期间,医院多次医嘱原告休息。 被告***驾驶的粤B×××**车辆已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合原告的诉请和证据,本院确定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2323.3元。2、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期97天,与医嘱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近三年工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按2019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521元计算,则误工费为16615.17元(62521元/年÷365天×97天)。3、交通费酌定300元。以上费用合计19238.4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9238.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  志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宝  玲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