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36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四和社区南木新村沿街商住楼第二层20号左边。
法定代表人:孙水红,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中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忠文,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洪呈伟,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合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中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杨忠文、洪呈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到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款1844800元,截至2019年12月23日已执行标的款27507元,未执行标的款1824452元,未收执行费2034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河华
审判员  李华兵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