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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503民初4205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本金7762.8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39.03元(以7762.8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23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0日,原、被告就邢台恒大名都消防提升整改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委托书,第六条、第七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毕结算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两年。此项目于2018年12月6日验收通过,并出具竣工验收表,现早已过保修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支付质保金。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经被告核实,原告在质保期满后没有向被告申请工程款支付,根据被告运营情况,每次付款前需要申请。双方之间的工程委托书没有约定质保金支付相应利息或违约金,原告诉请中请求利息部分应当予以驳回。工程委托书的工程范围是否属于建设工程领域有待商榷,对于工程款占用期间费用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不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相关解释的规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工程委托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所施工的邢台恒大名都消防提升整改工程于2018年12月6日验收合格,根据委托书约定,被告应在案涉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余款7762.8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62.8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质保期满后没有申请付款、案涉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原告要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工程保修期满14天后(即2020年12月21日)开始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7762.88元及利息(利息以7762.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