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11176号
原告:廊坊市仇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廊泊路西侧富鑫钢板有限公司院内C区10排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336135232E。
法定代表人:仇拴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河北省廊坊市爱民东道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合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柳仁川。
原告廊坊市仇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廊坊市仇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2307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三河市燕郊镇国道北办公交易大楼消防设备施工,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国道北办公交易大楼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详见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因实际用工需要,经原被告洽商追加用工人员(详见劳务补充协议及工程洽商记录),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按时、按量完成工程进度,现该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但被告所拖欠劳务费用至今未予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院查询的被告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被告的实际名称应为“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认可诉状中的被告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存在错误,但不同意撤回起诉。综上,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市仇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