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5民初1432号
原告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合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753672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野,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