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向某与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6069号 原告:向某,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11号乐创荟大厦1栋一单元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6817536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蒋某,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州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6路4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JG5H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向某与被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蒋某、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州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40%收取4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