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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2执1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系***儿子。 委托代理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11号乐创荟大厦1栋一单元1404。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96民终50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损害赔偿款111805.98元和一审确定的诉讼费9915.16元,二项合计121721元,逾期未支付,自2024年12月1日起,以尚未支付赔偿款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725.82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损害赔偿款111805.98元和一审确定的诉讼费9915.16元,二项合计121721.14元,扣划1725.82元用于向本院缴交案件执行费,已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所有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二维码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屯昌县人民法院2025年1月16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