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9民初266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方天德大厦1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6817536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关于劳动工资差额:双方对劳动关系及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离职无异议,并确认原告在8月份出勤15天。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原告入职时间为2019年8月1日,月工资为12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确定入职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月工资为15000元,7月出勤3天。因此,原告工资应为12183.79元(15000元÷23天×3天+15000元÷22天×15天),核减被告已支付的9450元后,被告应支付工资差额2733.79元给原告。 二、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告主张其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故解除合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主张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29日至8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984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 四、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733.66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29日至8月21日所欠工资差额2984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984元。 六、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差额2733.79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