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沅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825民初243号
原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兴隆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田某与被告普洱兴隆某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x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62844.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普洱兴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23年1月8日05时许,原告在镇沅县无量山农特产品冷链物流综合园区建设项目(一期)消防管道安装过程中,因登高车上升时手扶护栏顶到消防管支架导致右手3-4指骨折。事情发生后,原告到中国某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七医院进行手术及相关治疗,住院17天。经云南某鉴定,原告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告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的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伤情经被告申请已被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本案实质上属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向法院进行起诉,原告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00元,退还原告田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