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兴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嘎洒镇某某玉烘石场与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普洱兴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民初258号 原告:**市嘎洒镇***玉烘石场,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嘎洒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557772454F。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宣慰大道江北告庄西双景综合楼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63172121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普洱兴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城人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709892544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市嘎洒镇***玉烘石场与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普洱兴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市嘎洒镇***玉烘石场已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嘎洒镇***玉烘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嘎洒镇***玉烘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市嘎洒镇***玉烘石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