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兴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稳扎建筑工程劳务队与普洱兴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民初5675号
原告:**稳扎建筑工程劳务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MA6P2QP795。
住所地:**市**工业园区嘎栋曼沙村委会曼栋老村**。
经营者:王达,男,彝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文,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娜,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兴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709892544Y。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县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正令,职务:总经理。
原告**稳扎建筑工程劳务队与被告普洱兴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稳扎建筑工程劳务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稳扎建筑工程劳务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光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