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特42号
申请人:***,住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人: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8362469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
法定代表人:吉荣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驰,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1年1月26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前支付***工资、工伤就业金、交通费、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500元;2、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苏0114诉前调16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米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 靓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