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2726号 原告:齐河县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齐河县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4月21日,原告齐河县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8元,由原告齐河县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