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037号
申请人:**,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3幢18层B3-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7KA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鲁AV××××小型轿车及银行存款、被申请人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价值合计1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原告的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鲁AV××××小型轿车及银行存款、被申请人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价值合计1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纪 凯
书 记 员 尹胜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