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0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3幢18层B3-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7KA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303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查封***名下鲁AV××××小型轿车及银行存款及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价值合计1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鲁AV××××小型轿车及银行存款及武汉君山恒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价值合计1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纪 凯 书 记 员  尹胜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