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21民初2972号
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上饶县枫岭头镇**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5441008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省余干县,
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