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21民初2972号 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上饶县枫岭头镇**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5441008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省余干县, 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