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3819号
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5441008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行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916.4元及起诉之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起,原告向被告提供电缆制品等货物。被告的员工叶金标在每次供货单上予以确认数量及单价、金额,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货到付清款项。后经原告核算,自2018年1月起至2018年5月19日,被告共计向原告购买了价值999,796.4元的电缆制品。但被告仅支付了935,880元的货款,尚欠货款63,916.4元,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故本案应移送至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