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某某联畅线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544100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联畅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解放东路*****国际商城五金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394351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扬帆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赣112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联畅线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书,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四、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040.01元,案件受理费876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经短信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