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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与江某某,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1273号 原告:牟某某,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金桂大道8号B02幢。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江某某,男,1990年10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2025年3月3日,原告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