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2民初476号
原告:滁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815053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一阳光城5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F96U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2921元,保全费2035元,合计4596元,由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