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809号
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东月村部向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俞荇华,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全明,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环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
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0.2元、减半收取2695.1元,由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合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