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环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2839号 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和平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001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云龙乡后垅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751637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福环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法学路1号引航文化园5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NAET0B。 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环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