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百崎乡后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192283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龙乡后垅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7516371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10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人民币26711元及违约金等。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101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9年10月日 地点:执行局查控中心 合议庭成员:***、***、*** 承办人:*** 书记员:*** 评议: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1015号裁决书的执行 记录如下 ***:申请执行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10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人民币26711元及违约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拟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1015号裁决书的执行。 以上意见妥否,请合议庭合议。 ***:同意承办人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结论:同意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1015号裁决书的执行。 合议庭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