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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某有限公司、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2444号 原告:靖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海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 原告靖江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海峡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靖江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