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498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雅君,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后垅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7516371A。
法定代表人:洪英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蓝雪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