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62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被告: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后垅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87516371A。
法定代表人:洪英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以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