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1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南山村综合楼。

负责人:潘起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芸,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心路**。

负责人:林文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韶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玉英,女,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敷榕,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梅桢,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春林,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中段

负责人:黄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甘蔗镇街心路**

负责人:张尊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安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振典,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闽候县融媒体中心(闽候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街心路**v>

法定代表人:林祥晓,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住所地闽清县云龙乡后垅**>

法定代表人:洪英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闽候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闽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玉英、林敷榕、杨梅桢、杨春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闽候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闽候公司)、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沙镇政府)、海峡福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福环公司)、闽侯县融媒体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申请再审称:1.联通闽候公司虽为涉案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及受益人,但并非所有权人,且对涉案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已经认定联通闽候公司、移动闽候公司、电信闽候公司及广电闽候公司仅为涉案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四家公司接到通知要求对其所有的线路进行迁移,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却以联通闽候公司没有提出上诉为由,判决联通闽候公司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查明,涉案交通事故肇事路段在道路修建时电线杆已经存在,作为业主单位的白沙镇政府在交工验收、开放交通前本应依法联系电线杆的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移除,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但一、二审判决未查明电线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白沙镇政府提交意见称,1.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对一审判决未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并判决,是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适用法律正确。2.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移动闽候公司及电信闽候公司作为涉案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对电线杆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因涉案电线杆没有及时移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移动闽候公司及电信闽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海峡福环公司为涉案道路的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涉案道路上的电线杆在交付使用时尚未移除,不符合交付条件,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海峡福环公司应当对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移动闽候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且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视为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请求驳回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的再审申请。

电信闽候公司提交意见称,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提出上诉,且二审判决并未加重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的责任,其无权再要求对本案再审,请求驳回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的再审申请。

闽候县融媒体中心提交意见称,案涉电线杆并非闽候县融媒体中心所有或使用,即使电线杆上有广电网络设备,也已于2015年4月30日移交给福建省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候县融媒体中心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玉英、林敷榕、杨梅桢、杨春林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虽对一审判决其就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服,但未通过依法提起上诉行使诉讼权利,应视为该两公司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针对移动闽候公司、电信闽候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现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以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未依法改判为由要求对本案再审,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联通闽候公司、广电闽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雄

审 判 员 徐 琴

审 判 员 陈 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宫 静

书 记 员 陈美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