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1229号
申请人:***,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丁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是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丁家社区。
负责人:***,书记兼村主任。
被申请人:潍坊丁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丁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振达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1幢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丁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潍坊丁家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振达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93153.39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丁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潍坊丁家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振达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93153.39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被申请人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