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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1733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区、赖宇博。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沙溪乡沙溪新村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Q0KY9E。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3元,减半收取计19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