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6277号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3年3月4日受理原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02民初4096号,两案均系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并入(2025)鄂0102民初4096号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鄂0102民初40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