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3945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