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7473号之一
原告: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程仁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许塘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保全费2337元,合计5712元,由原告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