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072号
申请人: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是晓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路东侧、玉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鸿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