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072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是晓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路东侧、玉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苏0402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冻结了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11×××33帐户及交通银行325391451018800027330帐户310万元。2020年6月,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提供了显示中国工商银行11×××33帐户已有余额31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解除对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交通银行325391451018800027330帐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昆山阿普顿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325391451018800027330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鸿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