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657号
原告:北京莱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
法定代表人:周长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北京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升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娟。
被告:张娟,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莱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升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莱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莱恩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