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3民初2032号
原告:***,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臻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U8RW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臻品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臻品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臻品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