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奇区自来水公司,住加区人民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玛县龙江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初文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区自来水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奇区自来水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按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2761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浛
审判员 邵 江
审判员 任士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