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2269号
原告:湖南崀蜂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大道45宗地B3栋9-11号1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80号惠农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崀蜂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崀蜂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崀蜂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崀蜂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