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榕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福州榕建工程检测研究所、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11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榕建工程检测研究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榕建工程检测研究所与被执行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基桩检测费79882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予以惩戒,并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高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